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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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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107號丹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育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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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3年度訴字第3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丹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育勝之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107號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丹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育勝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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