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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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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234號被告王信元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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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3年度訴字第32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信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23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信元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34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真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被   告 王信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玖百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並自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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