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757號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彥洋、新村順一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3年度訴字第37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彥洋
、被告新村順一郎之裁定正本二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757號返還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新村畜產國
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彥洋、被告新村順一郎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7號
原 告 陳柏青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洋
被 告 新村順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彥洋為被告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7號
原 告 陳柏青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洋
被 告 新村順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