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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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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757號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彥洋、新村順一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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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3年度訴字第37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彥洋
   、被告新村順一郎之裁定正本二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757號返還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新村畜產國
    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彥洋、被告新村順一郎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7號
原   告 陳柏青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洋  
被      告  新村順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彥洋為被告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7號
原   告 陳柏青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洋  
被      告  新村順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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