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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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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233號立繡工程有限公司,周絡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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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立繡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絡淳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當事
      人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立繡工程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絡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知琴  
被   告 立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絡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柒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檔案下載

  • 113重訴233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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