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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84號梁少林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3年度婚字第8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梁少林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84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梁少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8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一一二年度家調字第一一五七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