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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023號林威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20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威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023號原告李佩儒與被告林威
廷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023號
原 告 李佩儒
被 告 林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3年度附民字第12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