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023號林威廷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20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威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023號原告李佩儒與被告林威
     廷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023號
原   告 李佩儒 
被   告 林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3年度附民字第12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