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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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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48號林榮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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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3年度訴字第1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榮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當事
      人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榮斌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高鴻鈞  
      戴振文  
被   告 林榮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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