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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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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486號廖秋芬之判決正本、民事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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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訴字第24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秋芬之判決正本、民事陳報狀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48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民事陳報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秋芬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廖秋芬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9,905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1.72%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6,730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0.72%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1,818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8.0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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