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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486號廖秋芬之判決正本、民事陳報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訴字第24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秋芬之判決正本、民事陳報狀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48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民事陳報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秋芬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廖秋芬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9,905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1.72%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6,730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0.72%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1,818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8.0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