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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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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832號陳駿愷(原名楊家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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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28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駿愷(原名楊家慶)之裁定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832號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駿愷(原名楊家慶)間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83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歐達開 
訴訟代理人 劉宗明
被   告 陳駿愷(原名楊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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