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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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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06號莊蘇麗美、葉明德、葉明炤、葉明珠、葉秀芳、蘇麗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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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蘇麗美、葉明德、葉明炤、葉明珠、葉秀芳、蘇麗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150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莊蘇麗美、葉明德、葉明炤、葉明珠、葉秀芳、蘇麗紅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莊蘇麗美、葉明德、葉明炤、葉明珠、葉秀芳、蘇麗紅應按時到場。

股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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