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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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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6157號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書明,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宋慧明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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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16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書明、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宋慧明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6157號聲請人吳浩威與相對人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書明、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宋慧明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57號
聲 請 人 吳浩威
相 對 人 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書明
相 對 人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1615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
 
 
(新臺幣)
 
起算日
001
111年11月29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29日
002
112年3月30日
32,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30日
003
112年9月26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26日
 
書 記 官 陳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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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司票字第016157號pdf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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