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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269、151213號黃寶瑩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壬字第57269、1512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寶瑩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269、151213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寶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
㈠禁止債務人黃寶瑩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禁止債務人黃寶瑩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