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642號林徽光(原名:朱林徽光)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樂字第2116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徽光(原名:朱林徽光)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命令、撤銷執行命令、一般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64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徽光(原名:朱林徽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
(一)本院113年5月29日執行命令予以撤銷,請第三人xxx改依說明一所示方式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二)本院112年12月26日北院英112司執樂字第211642號執行命令第三人xxx部分,應予撤銷。
(三)終止債務人於xxx保單號碼N222175760-01、N222175760-03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219,661元(不含手續費)範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228,824元(不含手續費)範圍內,向第三人xxx收取解約金,第三人應將收取後剩餘之款項發還予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