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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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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801號林琬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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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訴字第28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琬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80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琬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林琬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零參拾貳元,及如附表利息
欄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零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均為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 1  148,197元 前開本金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5%計算之利息 2 490,000元 前開本金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6.96%計算之利息 3 37,739元 前開本金自民國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4.22%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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