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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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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849號相對人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震亞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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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3113年度司聲字第8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震亞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84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震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黃圳雄窗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圳雄
代 理 人 李惠暄律師
相 對 人 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震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宣3股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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