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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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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827號林增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翁林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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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18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增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翁林
          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82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增有限公司、翁林增、余秀麗、翁
          林富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2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念庭  
被   告 林增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林增  
被   告 余秀麗  
      翁林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5,7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5,742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附表:
  

   

  • 發布日期:113-07-27
  • 更新日期:113-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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