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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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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3897號王雨禾(原名:王春鳳),朱學典(遷出國外),宋逢台,李中芳,李念轟(出境),李國礎,林善章(國內外公送),范光淼,范揚正,范華容,張小英(遷出國外)(張國魂之繼承人),張象立(遷出國外)(張國魂之繼承人),曹達甫(遷出國外),陳金憲(即林宗英之繼承人),陳智擎(即林宗英之繼承人),傅貝貝(遷出國外),詹遠霞(遷出國外),劉甲(遷出國外),劉育霖,之民事補充理由狀繕本、民事訴之變更及追加(四)狀繕本、113年6月28日下午4時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本院已調得不當黨產委員會調查報告資料及松山油漆廠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登記案卷,若認有必要請到院閱卷及113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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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達甫(遷出國外)、朱學典(遷出國外)、劉
   甲(遷出國外)、詹遠霞(遷出國外)、林善章(國內外公送)
   、李國礎、李中芳、李念轟(出境)、傅貝貝(遷出國外)、
   宋逢台(遷出國外)、劉育霖、王雨禾(原名:王春鳳)、
   范光淼、范揚正、范華容、陳金憲(即林宗英之繼承人)、
   陳智擎(即林宗英之繼承人)、張象立、張小英之民事補充
   理由狀繕本、民事訴之變更及追加㈣狀繕本、113年6月28
   日下午4時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本院已調得不當黨產委
   員會調查報告資料及松山漆廠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登記案卷
   ,若認有必要請閱卷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確認股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7-22
  • 更新日期:113-07-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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