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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96630號謝寶美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火字第966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寶美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663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寶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謝寶美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主旨:債務人謝寶美對第三人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在附表範圍內,自即日起,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