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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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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085號品勤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維廉之起訴狀繕本一件、113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113年7月5日下午3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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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2年度訴字第40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品勤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維廉之民事起訴

           狀繕本、113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3年7月

            5日下午3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85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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