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000038號林敦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2年度消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敦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消字第3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3-07-16
  • 更新日期:113-07-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