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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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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46號呂黛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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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3年度訴字第3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黛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4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16時15分,在
      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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