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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9268號林致嘉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丑字第92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致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9268號債權人林庭揚等與債務人林致嘉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禁止債務人林致嘉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