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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69號葉曉縈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3年度訴字第10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曉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當事
人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曉縈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葉曉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