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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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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21號李佳臻(即李惟全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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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3年度訴字第10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佳臻(即李惟全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2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佳臻(即
      李惟全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21號
原   告 湯詔炫  
      湯嫦伶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誠恭  
被   告 李惟任  
      李佳臻(即被繼承人李惟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訴字第199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佳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惟全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惟
任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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