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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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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000193號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尚恩(原名:游汎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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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建字第1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尚
      恩(原名:游汎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建字第19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甲第科技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尚恩(原名:游汎本)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193號
原      告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訴訟代理人  林奕秀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達律師
被      告  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尚恩
被      告  樂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明倫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主  文
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參萬
肆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元為被告甲第科技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陸佰玖拾參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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