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8號賀恩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賀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
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賀恩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8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即
反聲請相對人 賀禮
非訟 代理人 謝美香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賀恩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相 對 人即
反聲請聲請人 賀葳
賀萌
共 同
非訟 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12年度家親
聲字第388號),暨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
義務事件(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92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賀禮之聲請駁回。
相對人賀葳、賀萌對聲請人賀禮之扶養義務均應予免除。
聲請及反聲請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賀禮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