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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270號梁彩英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簡字第52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梁彩英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27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梁彩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