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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14號代吉娜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代吉娜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代吉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貴州省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法院所為(二○○六)筑小法民初字第一二六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