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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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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328號陳偉立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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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53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偉立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5328號原告一鶴交通有限公司與被
      告陳偉立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
      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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