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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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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841號張定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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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1年度店簡字第8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定藩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841號原告張台鳳與被告張穗鳳、張定藩間確認買賣房屋所有權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黃品瑄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841號
原   告 張台鳳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陳俊成律師
被   告 張穗鳳
張定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房屋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本件定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民國113年8月9日(書狀到達法院時間)前具狀對本院112年度調訴字第2號裁定表示意見。如無正當理由逾時提出,經審酌有礙訴訟終結,本院得駁回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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