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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82號楊新華之起訴書、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3年度婚字第1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新華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款、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8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
記官保管,被告楊新華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2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