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429號張莉翎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44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莉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42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莉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4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鼎樺    
      王韋智  
被   告 張莉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604元,及其中新臺幣66,019元自民國
98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2,6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