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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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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陳明慧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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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明慧(蔡玉麗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
    告陳明慧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
    3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陳明慧應按時到場。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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