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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04號施桂蘭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3年度訴字第6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施桂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0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施桂蘭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送達代收人 黃威
被 告 施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84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1 系爭信用卡契約之帳款 8萬0066元 自94年9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2 系爭現金卡契約之借款 3萬9722元 自94年9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合計 11萬9788元 (略)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