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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444號劉素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素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請被告於113年7月31日前提答辯狀,繕本逕送對造。
書 記 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