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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547號梁哲中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3年度家護字第5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梁哲中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54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梁哲中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