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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2221號黃有儀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宇字第22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有儀本院113年2月1日扣押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221號債權人蕭人豪與債務人黃有儀間給付違約金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黃有儀(身分證統一編號:N100346521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立法院郵局(臺北25支)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股 別:宇股
- 發布日期:113-07-14
- 更新日期:113-07-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