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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477號張凱西(原名:張靜芬)之執行命令、併案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福字第1074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凱西(原名:張靜芬)之執行命令2件、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477號債權人王怡雯與債務人張凱西(原名:張靜芬)間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
①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張凱西(原名:張靜芬)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②債務人張凱西(原名:張靜芬)對第三人台北市私立翰賢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惟扣薪後債務人之實領金額,不足新臺幣23,579元應以前開扣押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應依本命令自113年6月17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王怡雯。
③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477號併入貴股113年度司執字第2685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13
- 更新日期:113-07-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