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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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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46號徐淑美之起訴狀繕本、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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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2年度訴字第52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淑美之起訴狀繕本、113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4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7-13
  • 更新日期:113-07-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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