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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000187號簡世欣(即簡木川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代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8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簡世欣(即簡木川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87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簡世欣(即簡木川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87號
異 議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兼住臺北市中正區金山南路1段47號3樓
上列債權人即異議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即相對人恭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56070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3-07-13
- 更新日期:113-07-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