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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1005號華來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華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凌
送達代收人 張發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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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1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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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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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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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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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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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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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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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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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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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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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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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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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14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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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0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華來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113年1月15日 31,500元 SD143125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