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860號被告正展企業有限公司兼清算人林滄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2年度訴字第58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正展企業有限公司兼清算人林滄海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86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正展企業有
限公司兼清算人林滄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許煌易
陳建旻
被 告 正展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滄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
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