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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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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81號陳柏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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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柏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柏維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林鑛鐘  
      鄭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被   告 陳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0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貳萬伍仟元,及均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新臺幣肆佰肆拾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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