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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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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537號王定庠,吳承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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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訴字第35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定庠、吳承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3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定庠、被
    告吳承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537號
原   告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 理人 羅云瑄律師
       黃奕欣律師
被   告  王定庠  
       吳承衡  
       吳俊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靜薇  
       鄭亦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王定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陸萬貳仟陸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王定庠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被告王定庠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王定庠以新臺幣肆佰參拾陸萬貳仟陸佰肆拾
  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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