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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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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884號康春紅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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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8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康春紅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884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康春紅、何孟儒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88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康春紅  
      何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809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809元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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