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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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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569號詹岳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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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聲字第156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詹岳助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569號詹岳助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詹岳助住居所及
      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岳助 (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岳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
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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