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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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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000471號林暐強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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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小字第4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暐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小字第47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暐強、陳美惠、林輝龍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4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林暐強
陳美惠
林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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