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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004591號原告即被上訴人李陳昭之確定證明書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07年度訴字第4591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即被上訴人李陳昭之確定證明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4591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確定證明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即被上訴人李陳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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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度訴字第4591號案件確定證明書1件pdf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