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荒字第114047號黃立閎即黃亞倫之通知函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荒字第1140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立閎即黃亞倫之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北院英113司執荒字第114047號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404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立閎即黃亞倫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4047號併入本股112年度司執荒字第206967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