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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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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590號卓濟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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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甲113審易字第59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卓濟世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590號卓濟世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卓濟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5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濟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濟世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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